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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生掰手腕致骨折 起诉索赔被驳回

admin热门头条2026-02-10 00:52:012780
掰手腕致骨折,男生起诉索赔被法院驳回:自愿参与风险自担 一起因朋友间“掰手腕”引发的骨折索赔案在某法院审结,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小张(化名)的诉讼请求,这起案件再次引发社会对“自甘风险”原则的关注,提醒公众在参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时,需理性评估风险、谨慎行事。 事件起因:朋友聚会掰手腕,男生用力过猛致骨折 去年夏天,大学生小张与同学小李(化名)、...

掰手腕致骨折,男生起诉索赔被法院驳回:自愿参与风险自担

一起因朋友间“掰手腕”引发的骨折索赔案在某法院审结,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小张(化名)的诉讼请求,这起案件再次引发社会对“自甘风险”原则的关注,提醒公众在参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时,需理性评估风险、谨慎行事。

事件起因:朋友聚会掰手腕,男生用力过猛致骨折

去年夏天,大学生小张与同学小李(化名)、朋友小王(化名)等人在某餐厅聚会,饭后,大家提议玩“掰手腕”助兴,小张与小李主动参与,起初,两人势均力敌,但几轮较量后,小张突然感到手臂剧痛,伴随“咔嚓”一声,当场无法动弹,送医后诊断结果为“右尺骨骨折”,需手术治疗,产生医疗费、误工费等共计1.2万余元。

男生掰手腕致骨折 起诉索赔被驳回

小张认为,小李在掰手腕过程中“用力过猛、动作不规范”,是导致其骨折的直接原因,而聚会组织者小王作为“活动发起人”,未提前提醒风险、未采取安全措施,也应承担相应责任,为此,他将小李和小王诉至法院,要求两人共同赔偿上述损失。

法院审理:自愿参与风险活动,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担责

法院审理后认为,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“掰手腕”是否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,以及参与者是否存在过错。

掰手腕作为一种常见的民间竞技活动,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,参与者应知晓其可能导致的肢体损伤风险,小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对掰手腕的潜在风险应有认知,仍自愿参与,应视为“自甘风险”。

男生掰手腕致骨折 起诉索赔被驳回

关于小李的责任:根据双方陈述及现场证人证言,掰过程中小李未使用暴力、未故意攻击小张手臂,动作亦无违反比赛常规的恶意行为(如突然发力、扭转关节等),小张的骨折更多是因双方力量对抗下自身肢体承受力不足所致,小李不存在“故意或重大过失”,不符合侵权责任中“过错责任”的构成要件。

关于组织者小王的责任:小王仅是聚会提议者,未从中获取利益,也未强制要求他人参与,已尽到一般性的注意义务(如选择安全场地、未鼓励危险动作),其行为与小张的损害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,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
综上,法院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1176条“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,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,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;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”之规定,判决驳回小张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
男生掰手腕致骨折 起诉索赔被驳回

法律解读:“自甘风险”原则,平衡自由与责任

此案的判决,明确了“自甘风险”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,该原则旨在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健康文体活动,同时要求参与者对自身安全负责,避免因过度索赔阻碍正常的社交娱乐活动。
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176条,适用“自甘风险”需满足三个条件:一是活动本身具有一定风险性(如体育竞技、民俗游戏等);二是参与者自愿参加且对风险有认知;三是其他参与者无故意或重大过失,在本案中,掰手腕符合“风险性”和“自愿性”,小李无过错,故小张需自行承担风险后果。

法官提醒,参与类似活动时,参与者应量力而行,避免强行发力;组织者可适当进行风险提示,但无需承担“无限安全责任”,唯有各方都树立“风险自担、理性参与”的意识,才能让文体活动在安全、和谐的氛围中进行。

“掰手腕致骨折索赔被驳回”的案例,既是对法律条文的适用,也是对社会风气的引导,朋友间的娱乐互动本应增进感情,但一旦超出安全边界,就可能引发纠纷,唯有在尊重规则、敬畏风险的前提下,才能让“玩”得开心、“聚”得安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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